前段时间,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办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定点零售药店
《方法》中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五条 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请求医疗保障定点,其间包括:至少有1名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区域经办组织提出医疗保障定点请求,至少提供以下资料:其间需求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第八条 统筹区域经办组织应安排评价小组或委托契合规定的第三方组织,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价。评价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办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
自受理请求资料之日起,评价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评价期限。评价内容其间包括:核对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等资料。
《方法》中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办理”:
第十六条说到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出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阅、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组织医生开具,有医生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组织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出售药品。药店试点“一业一证”
零售药店又一利好政策,执业药师发展迎来新机遇!从调整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办理,再到药店试点“一业一证”,这些利好方针体现了国家对药店行业开展的重视,执业药师将迎来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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